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7 日)
第7條
依第四條規定審查頻道與節目規劃,應審酌下列事項:

一、頻道規劃及其類型:

(一)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服務說明。

(二)未來三年頻道規劃之具體做法,並應包括新頻道引進情形。

(三)頻道規劃安排是否與頻道供應事業、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溝通或進 行分析調查。

二、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:

(一)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。

(二)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。

(三)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。

三、公用頻道概況:是否載明未來三年公用頻道推廣使用具體計畫。

四、頻道加值服務情形:目前提供數位加值服務之數量及類型及各類數位 加值服務之內容及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