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7 日)
第4條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,應依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(如附件)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 準進行審查。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,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 出說明,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畫。

前項審查項目,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訂戶服務。

二、經營規劃。

三、頻道與節目規劃:

(一)頻道規劃及其類型。

(二)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。

(三)公用頻道概況。

(四)頻道加值服務情形。

四、廣告企劃。

五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。

六、財務狀況及預測。

七、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。

八、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。

九、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。

十、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