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7 日)
第3條
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,中央主管 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