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2 日)
第2條
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,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、文件格式,檢附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、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籌設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