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2 日)
第16條
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,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:

一、業務推展計畫。

二、社會服務、公益計畫。

三、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。

四、與社區、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