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2 日)
第15條
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、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 設備,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,應載明內容如下:

一、租用傳輸設備規劃。

二、備援機制規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