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07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,得插播廣告二次;達四十五分鐘者,得插播 廣告三次;達六十分鐘者,得插播廣告四次。現場實況轉播,廣告插播得 選擇適當時機為之。

第3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