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21 日)
第4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、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,至少應具備以下 基本資格之一:

一、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、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。

二、有其他事實,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