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置入性行銷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8條
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。但另有規定 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菸品。

二、酒類。

三、跨國境婚姻媒合。

四、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。

五、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。

六、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