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4條
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宣傳商品或 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,為節目未 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
一、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、標識或 標語相同者。

二、節目名稱與其所插播之廣告關聯者。

三、節目參與者於節目中之言論或表現,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 、電話、網址、標識或標語;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、價 格者。

四、節目參與者所演出之廣告與節目內容有關聯,或雖無關聯但未以其他 廣告前後區隔者。

五、節目內容之呈現,利用兒童、名人、專業者、贈品、統計、科學數據 、實驗設計結果等手法,突顯特定商品或服務之價值者。

六、節目所用之道具、布景、贈品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,透過影像、聲 音或其他形式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、標識或 標語;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或價格者。

七、節目所用之道具、布景、贈品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,與廣告有關聯 ;或雖無關聯但未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者。

八、節目內容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、標識或標語 ;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、價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