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3條
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。但廣播電 視法、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電視事業播送節目,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,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。

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,應以字幕、圖卡、旁白、音樂或其他適 當方式與節目區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