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置入性行銷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1條
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 益者,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:

一、該商品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,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。

二、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,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