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4 日)
第7條
諮詢會議依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之評分表、綜合意見、評鑑等級建議及相關資料,進行第二階段 審查。

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指派代表參與第 二階段審查,其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。

經諮詢會議決議,得推派諮詢委員至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,進行 實地評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