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4 日)
第6條
諮詢委員應組成評鑑工作小組,分頻道、財務、客服、組織及工程等五項 ,進行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分工作。

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依頻道、財務、客服、組織 及工程等五項進行評分,並提出綜合意見及評分,提供諮詢會議納為評分 項目。

第一項評分之配分比例為評鑑小組評分之頻道項目佔百分之二十、財務項 目佔百分之十五、客服項目佔百分之二十、組織項目佔百分之十及工程項 目佔百分之十五;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評分佔百分之二十,總計一百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