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3條
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,得插播廣告二次;達四十五分鐘者,得插播 廣告三次;達六十分鐘者,得插播廣告四次。現場實況轉播,廣告插播得 選擇適當時機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