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4條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,得召開公聽會或聽 證,必要時得請專家、學者參與。
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,應以不減損原計畫 書所載所有責任為限,予以許可。
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,應考量並綜合判 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,予以 准駁;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時,得視個案情形以附款方式,予 以許可。

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,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,如與該行 政處分顯有違背,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,並限期命系統經營者為適當 之變更;屆期未完成變更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