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3條
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,應敘明理由,並檢送變 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

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,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 備,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駁回其申 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