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 ( 105 年 10 月 17 日)
第8條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,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 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,予以准駁。

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時,得就前四條事項,視個案情形分別附加附 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