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 ( 105 年 10 月 17 日)
第7條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,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,另應 審酌下列事項:

一、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。

二、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