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 ( 105 年 10 月 17 日)
第6條
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時,應審酌下列事項 :

一、對於國家安全維護之影響。

二、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之影響。

三、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之影響。

四、對於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之影響。

五、強化地方普及發展及偏鄉地區普及服務之可能性。

六、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近用服務之可能性。

七、其他通訊傳播基本法所保障之公共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