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 ( 105 年 10 月 17 日)
第4條
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市場競爭之影響時,應審酌下列事項:

一、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。

二、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。

三、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。

四、頻道上下架規章之規劃。

五、申請人或其關係企業經營頻道供應事業或代理頻道之情形。

六、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。

七、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