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 ( 105 年 10 月 17 日)
第11條
系統經營者申請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之案件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:

一、申請案件涉新設公司,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。

二、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、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。

三、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。

四、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。

五、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