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6條
申請人或系統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 設許可證者,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,或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 保證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