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4條
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六十日內繳交。

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:

一、直接存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。

二、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。

三、設定質權人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。

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,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 金之日起,至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。

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時,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 之展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