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3條
申請人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,為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乘以經營權數, 不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新臺幣二十萬元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