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2條
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或申請擴增經營地區之系統經營者(以下簡 稱申請人),以其申請經營地區之經營權數,計算其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 。

第一項經營權數之計算,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申請人申請經營地區行 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,該商值取至小 數點第四位(以下採無條件進位)。

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、縣(市)範圍內,以其申請 經營地區扣除原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前項之經營權數。

經營權數,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