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8條
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者,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 之方式、期間,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十目獎項者,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,且 參賽同條款第五目、第十目獎項者,並應檢附個人簡介。

四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目獎項者,應檢附參賽作品之首集至第三集 劇本及其他任二集劇本。

五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六目獎項者,應檢附參賽作品之完整劇本。

六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目、第十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劇本,係改編 自他人著作者,應檢附原著作、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授權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影本。

七、參賽個人獎者,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。

八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。

九、報名者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,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 授權同意書。

十、以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,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參賽第三條第三款 獎項者,應檢附參賽者出具運用創新之技術或該節目模式由其自創之 切結書。

十一、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、資料,或檢送之文件、資料不 全,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 名。

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 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