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4條
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:

一、入圍節目獎項者,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。每一獎項 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,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。

二、入圍個人獎項及節目創新獎者,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 面;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,獎狀各一。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 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;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,金鐘獎獎座各一 ,獎金均分。

三、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。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 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