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14條
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,本 部應撤銷其參賽、入圍、得獎資格,不發給入圍、得獎獎狀、獎座及獎金 。其已領取者,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、獎座及獎金 ,且於應繳回之獎狀、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,不得報名、參賽其他年 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