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
報名電視金鐘獎者,應履行下列負擔:
一、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、資料報名、參賽。
二、應擔保參賽之節目,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
。
三、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,應同意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
起授權本部、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(以下稱影視局)及影視局
授權之人,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、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
載內容推廣使用。但音樂著作及 MV 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電視金鐘獎
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;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,應於報名
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、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
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。
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,指於推廣活動(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
禮、入圍作品觀摩、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、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、電視年
鑑)中重製、散布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展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
傳輸、公開演出部分入圍、得獎之參賽節目,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