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8條
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者,應依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 之方式、期間,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,送達指定之地點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個人獎及數位應用獎之個人,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。

四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。

五、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,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。

六、參賽之廣告為藥品、化粧品、醫療器材或醫療業務廣告者,應檢附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。

七、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,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同意書。

八、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、資料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、資料,或檢送之文件、資料不 全,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 名。

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 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