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5條
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,由文化部(以下簡稱本部)遴聘專業 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;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,由本部另遴聘專業 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。

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:

一、內容創意。

二、製作水準。

三、表現技巧。

第三條第四款、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:

一、創新性。

二、執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