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3條
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:

一、節目獎:

(一)流行音樂節目獎。所稱流行音樂節目,指以中外通俗音樂、歌曲為 內容之節目。

(二)非流行音樂節目獎。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,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、 歌曲為內容之節目。

(三)教育文化節目獎。所稱教育文化節目,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 節目。

(四)兒童節目獎。所稱兒童節目,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。

(五)少年節目獎。所稱少年節目,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 製播之節目。

(六)社會關懷節目獎。所稱社會關懷節目,指以關懷社會群眾、促進社 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。

(七)藝術文化節目獎。所稱藝術文化節目,指以傳揚、提升藝術文化欣 賞、表演為內容之節目。

(八)綜合節目獎。所稱綜合節目,指提供生活資訊、流行新知、健康育 樂等多元性、綜合性之節目。

(九)社區節目獎。所稱社區節目,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。

(十)廣播劇獎。所稱廣播劇,指具有故事情節,並結合人聲、對白、音 效、音樂等元素,呈現該故事之場景、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。

(十一)單元節目獎。所稱單元節目,指以一定單元名稱,提供各類資訊 或宣導,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。

二、個人獎:

(一)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二)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三)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四)兒童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五)少年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六)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七)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八)綜合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九)社區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)企劃編撰獎。

(十一)音效獎。

三、廣告獎:

(一)商品類廣告獎。

(二)非商品類廣告獎。

四、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。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,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 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、企製概念、宣傳或跨媒體 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。

五、數位應用獎。所稱數位應用,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之理論、數位技 術、應用或業務方案,且經無線廣播事業、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 視廣告業採行,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者。

六、特別獎項。指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、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 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