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2條
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:

一、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。

二、廣播節目製作業、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。

三、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、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 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