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12條
報名、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,本 部應撤銷其參賽、入圍、得獎資格,不發給入圍獎狀、獎金,以及得獎獎 狀、獎座及獎金。其已領取者,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 狀、獎座及獎金,且於應繳回之獎狀、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,不得報 名、參賽其他年度廣播金鐘獎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