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9 日)
第8條
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者,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 之方式、期間,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獎項者,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,且 參賽同條款第五目獎項者,並應檢附個人簡介。

四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四目、第十五目獎項之作品劇本,係改編自他 人著作者,應檢附原著作。

五、參賽個人獎者,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。

六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。

七、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,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同意書。

八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、資料,或檢送之文件、資料不 全,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 名。

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 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