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9 日)
第7條
報名參賽節目獎、個人獎者,每一獎項,以五件為限。

前項參賽件數,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,按各播 送頻道計算之;電視事業以客家、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之節目參賽時, 按客家、原住民族語言頻道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