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9 日)
第12條
報名電視金鐘獎者,應履行下列負擔:

一、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、資料報名、參賽。

二、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,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 事。

三、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,應同意參賽作品入圍或獲本年度電視 金鐘獎者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,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 ,得永久於國內外將入圍、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。 其為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,應於報名時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 授權同意書。

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,指於推廣活動(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 禮、入圍作品觀摩、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、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、電視年 鑑)中重製、散布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展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 傳輸、公開演出部分入圍、得獎作品,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