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24 日)
第9條
報名、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,應遵守下列事項。違反者,不受理 其報名:

一、參賽節目獎、個人獎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十七集。集數之計算,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,首次公 開播送之集數為準。

二、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。

三、同一名稱之節目,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,不得跨項參賽。

四、以新聞報導、新聞專題、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 轉播之節目,不得報名。

五、報名單元節目獎者,應於固定時段播出。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 報名。

六、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,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。

七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、企劃編撰、音效者,應共 同列名參賽;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、企劃編撰、音效者,應分別報 名參賽。

八、參賽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。

九、參賽之廣告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 十日期間,首次公開播送。

十、參賽之廣告屬單篇廣告者,應以單篇廣告參賽;屬系列廣告者,應以 系列廣告參賽。

十一、參賽第三條第四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,首次執行且有績效。

十二、參賽第三條第五款獎項之數位應用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,首次執行且有績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