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24 日)
第7條
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,公營無線廣播事業、政府捐助成 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,參賽每一獎項,以二件為限;前開無 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,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,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 名。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,以二 件為限;其設有分臺者,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,且每一獎項以一件 為限。

每一報名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,以一件為限;其設有分臺者,亦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