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24 日)
第5條
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,由文化部(以下簡稱本部)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 小組為之。

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:

一、內容創意。

二、製作水準。

三、表現技巧。

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四款、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:

一、創新性。

二、執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