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02 日)
第8條
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者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 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,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。

四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及第十四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, 應檢附原著。

五、參賽個人獎者及創新技術獎之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證明書。

六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。

七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,或檢送文件不全,經本部通知 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名。

報名完成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