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02 日)
第7條
除特別貢獻獎外,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,以三件為限。電視事業設有 數頻道者,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,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