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02 日)
第3條
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:

一、節目獎:

(一)戲劇節目獎: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(包含廣告 部分)為六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。

(二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獎: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、迷你影 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(包含廣告部分)未達六百分 鐘者。

(三)教育文化節目獎:指以提供教育、藝術、文化為內容之節目。

(四)科學節目獎: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,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 節目。

(五)兒童少年節目獎: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。

(六)行腳節目獎:指藉由親身探訪,介紹在地采風、休閒旅遊、美食等 內容之全外景節目。

(七)綜藝節目獎:指以音樂、歌舞、才藝表演、短劇、遊戲或競賽等元 素為內容,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。

(八)綜合節目獎:指提供生活資訊、流行新知、健康育樂等多元性、綜 合性之節目。

(九)動畫節目獎。

二、個人獎:

(一)戲劇節目男主角獎。

(二)戲劇節目女主角獎。

(三)戲劇節目男配角獎。

(四)戲劇節目女配角獎。

(五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主角獎。

(六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主角獎。

(七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配角獎。

(八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配角獎。

(九)戲劇節目導演獎。

(十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導演獎。

(十一)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。

(十二)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。

(十三)戲劇節目編劇獎。

(十四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編劇獎。

(十五)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六)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七)行腳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八)綜藝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九)綜合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二十)攝影獎。

(二十一)剪輯獎。

(二十二)音效獎。

(二十三)燈光獎。

(二十四)美術設計獎。

三、節目行銷獎:指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之整體 企畫、廣告、宣傳與創意,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。

四、創新技術獎: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播節目,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 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。

五、特別貢獻獎: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。 以新聞報導、新聞專題,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,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。

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,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,且於中華民 國(以下同)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 播送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