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02 日)
第11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行銷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 ,不受理其報名:

一、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,其播送集數不限。

二、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 外業者合作完成者,應依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 目原產地認定基準」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