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02 日)
第8條
報名、參賽廣播金鐘獎者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 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個人獎者及數位應用獎之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證明書。

四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。

五、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,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。

六、參賽之廣告為藥品、食品、健康食品、化粧品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 廣告者,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。

七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,或檢送文件不全,經本部通知 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名。

報名完成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