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02 日)
第3條
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:

一、節目獎:

(一)流行音樂節目獎:指以中外通俗音樂、歌曲為內容之節目。

(二)非流行音樂節目獎: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、歌曲為內容之節目。

(三)教育文化節目獎: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。

(四)兒童節目獎: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。

(五)少年節目獎: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。

(六)社會關懷節目獎:指以關懷社會群眾、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 節目。

(七)藝術文化節目獎:指以傳揚、提升藝術文化欣賞、表演為內容之節 目。

(八)綜合節目獎:指提供生活資訊、流行新知、健康育樂等多元性、綜 合性之節目。

(九)社區節目獎: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。

(十)廣播劇獎:指具有故事情節,並結合人聲、對白、音效、音樂等元 素,呈現該故事之場景、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。

(十一)單元節目獎:指以一定單元名稱,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,且長度 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。

二、個人獎:

(一)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二)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三)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四)兒童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五)少年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六)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七)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八)綜合節目主持人獎。

(九)社區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)企劃編撰獎。

(十一)音效獎。

三、廣告獎:

(一)商品類廣告獎 (二)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、電臺獎:

(一)電臺臺呼獎。

(二)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:指無線廣播事業之品牌行銷、企製概念、宣 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、具創新之作為以提高電臺經營績效及電臺品 牌形象者。

五、數位應用獎:指提出之技術、應用方案或業務方案之應用,對於無線 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之數位應用有實質助益,且已執行應用之個 人或團體。

六、特別貢獻獎: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。 以新聞報導、新聞專題,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,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。

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節目、廣告,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,且於 中華民國(以下同)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 次公開播送者為限。

參賽第一項第四款之臺呼、行銷創新作為,以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 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或執行者為限。

參賽第一項第五款之技術、應用方案或業務方案之應用,以於一百零二年 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發表與執行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