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2 年 05 月 27 日)
第8條
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者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 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,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。

四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, 應檢附原著。

五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證明文件。

六、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,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。

七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,或檢送文件不全,經本部通知 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名。

報名完成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