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2 年 05 月 27 日)
第4條
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:

一、入圍各項節目獎、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;每一獎 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。

二、入圍各項個人獎、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;二人以 上同時入圍時,獎狀各一。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 獎金新臺幣十萬元;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,金鐘獎獎座各一,獎金均 分。

三、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