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
( 102 年 05 月 27 日)
第6條
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:
一、節目獎、個人獎及廣告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報名。
二、電臺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。參賽專業頻道獎者,以民營無線廣播 事業為限。
三、研究發展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、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 體推薦報名。
四、特別貢獻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、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 體,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。
同一參賽作品,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 ,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。協商不成者,均不受理其報名。